(2016)川17民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小涛与达州市莱克实业有限公司、达州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涛,达州市莱克实业有限公司,达州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民终3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涛,女,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莱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培德,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河,总经理。上诉人王小涛因与被上诉人达州市莱克实业有限公司、达州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3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小涛的起诉。王小涛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行为,不涉及违法。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审理并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发现本案被上诉人达州鑫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涉嫌犯罪,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王小涛的起诉,并已将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故一审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王小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旭审 判 员 刘翠成代理审判员 涂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齐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