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川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饶姣姣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姣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川刑初字第0040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姣姣,女,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文盲,无业,住汉川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志华,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姣姣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姣姣及辩护人刘志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涂川娃以4000元的价格,将在原汉川县脉旺镇副食品合作商店工作的妻子付菊早的职工档案,转让给被告人饶姣姣,并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后涂川娃以付菊早的身份信息、饶姣姣的照片办理了一张居民身份证,被告人饶姣姣用上述付菊早的档案、居民身份证在汉川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一次性缴纳24498元劳保费用后,以付菊早的名义为自己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至2015年7月,被告人饶姣姣骗领社会养老保险金共计100388.5元。另查明,被告人饶姣姣在领取该社会养老保险金后,因付菊早向其要求给予部分金额,被告人饶姣姣同意每年支付500���,并由付菊早在被告人饶姣姣与涂川娃签订的转让协议上补充签名予以认可。案发后,被告人饶姣姣退赔了部分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饶姣姣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汉川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调查报告,涂梅芳的情况反映,汉川县脉旺镇副食合作商店证明,涂川娃生前留言,付菊早户籍登记卡,劳动转让领款书,汉川市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登记表,税收通用缴款书,川人社鉴函(2015)10号关于核实付菊早养老金有关事项的函,发放养老金审批意见,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付菊早档案资料,川人社监处(2015)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银行交易记录,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汉川市司法局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饶姣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饶姣姣适用非监禁刑。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饶姣姣确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犯罪,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姣姣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所缴纳的24498元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本院认为,被告人饶姣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档案资料、身份信息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饶姣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部分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以实际领取的养老金扣减被告人缴纳的养老费数额确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饶姣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被告人饶姣姣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新国审 判 员 成海澜人民陪审员 张茂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学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