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与周某某、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周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80号原告: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B。法定代表人:杨红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某某,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被告:付某某,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某某、付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某某、付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维民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春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