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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1529号原告:齐某,(370303197706035741)。被告:曹某,(370303198108176012)。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某承担。审判员  王长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琦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