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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华平、卞开楠等与谭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平,卞开楠,卞从发,谭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王华平,单位职工,系死者卞义红之妻。申请执行人卞开楠,学生,系死者卞义红之女。法定代理人王华平,基本情况同上,系卞开楠之母。申请执行人卞从发,无业,系死者卞义红之父。被执行人谭辉强。本院在执行王华平、卞开楠、卞从发与谭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谭辉强银行存款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明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