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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91执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泰源、林小青等与杨新益、江金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泰源,林小青,杨新益,江金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91执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泰源,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现住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林小青,女,汉族,1982年6月21日出生,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现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杨新益,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江金田,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林泰源、林小青与杨新益、江金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新益、江金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林泰源、林小青退还购房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5025元、保全费1170元由杨新益、江金田负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新益、江金田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划拨杨新益在香洲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5)珠香法执字第1522号中的执行款人民币43330.62元,尚不足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杨新益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斗门支行,账号:62×××16内的存款至本院执行账户,划拨金额以人民币6万元为限。金额不足的,冻结上述账户。二、查封江金田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88号四区14栋2单元201房(房地产权证号:03××76)。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建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钊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