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0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兵与被执行人赵志涛、杨萍、乌鲁木齐鑫运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哈密分公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兵,赵志涛,杨萍,乌鲁木齐鑫运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陈兵,男,汉族,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赵志涛,男,汉族,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杨萍,女,汉族,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鑫运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三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陈兵与被执行人赵志涛、杨萍、乌鲁木齐鑫运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哈密分公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4435元由被执行人赵志涛、杨萍、乌鲁木齐鑫运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三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会福审判员 高 晖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