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7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韩飞、吴金帅等与张威力、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飞,吴金帅,张威力,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172号原告韩飞,男,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原告吴金帅,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张威力,男,汉族,1984年1月25日出生。被告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杰。原告韩飞、吴金帅诉被告张威力、河南省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原告韩飞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飞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飞负担。审 判 长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全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