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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坤宇与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益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宇,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益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645号原告:杨坤宇,居民。被告: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中兴镇兴工路18号2号楼220室。法定代表人:顾清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益家。原告王玉福与被告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益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力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  何士生审判员  陈 坤审判员  赵雅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