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坤宇与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益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宇,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益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645号原告:杨坤宇,居民。被告: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中兴镇兴工路18号2号楼220室。法定代表人:顾清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益家。原告王玉福与被告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益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力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 何士生审判员 陈 坤审判员 赵雅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