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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永开申请执行杨安元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开,杨安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芷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开,男,汉族,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杨安元,男,侗族,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15)达刑初字第9号王永开申请执行杨安元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安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15)达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许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慧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