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清东与黄卫英、江西泰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清东,黄卫英,江西泰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798号原告郭清东,男,1978年4月3日出生,住吉安市万安县,现住吉安市井冈山新城区,。被告黄卫英,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址同上,。被告江西泰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22号,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清东、黄卫英诉被告江西泰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清东、黄卫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秋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