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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魏玉龙与海维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龙,海维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240号原告魏玉龙。委托代理人张鸿,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维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龙诉被告海维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玉龙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玉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魏玉龙负担。审判员  喻得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