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亮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595号罪犯陈亮,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济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亮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陈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陈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亮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2次、记功2次,被评为2013、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认为,罪犯陈亮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罪犯陈亮有履行罚金35000元和附带民事赔偿69729.33元的义务,其应该履行总额为104729.33元,而交纳缴纳罚金为二万元,没有达到履行数额达到万元以上并且达到判决数额50%以上的标准,故其减刑幅度不予放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