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2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2刑初12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原无锡市凯尔优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28日到案,当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辩护人XX,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崇检诉刑诉〔2015〕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纯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3月24日,公诉机关因需补充侦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同年4月11日恢复本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间,被告人沈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经营的无锡市凯尔优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凯尔优公司)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2058357.7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上述发票均被凯尔优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让他人为自己经营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1、本案系单位犯罪,沈某应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身份接受刑事处罚;2、沈某系无锡地区“猎狐2014”专项行动中被劝返的第一例境外在逃人员,有自首情节,且主动补缴全部税款,应减轻处罚;3、本案的起因系凯尔优公司向上海盈美公司购进货物时,上海盈美公司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此种情况下,沈某让常熟盛世公司代开发票,此与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行为有所不同;4、沈某无前科劣迹,真诚认罪、悔罪。综上,建议对沈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凯尔优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公司经营项目为日用品、服装、家用电器、机械零部件的销售、服装、机械零部件的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于2013年8月6日被工商部门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间,被告人沈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凯尔优公司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2058357.7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上述发票均被凯尔优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某主动为凯尔优公司退出涉税款项共计人民币210万元。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公安机关制作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安分局企业吊销后未注销资料查询表、税务登记表、资金回流表、资金情况表、记账凭证、进账单、银行卡交易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无锡市国税局出具的抵税证明,证人耿某、孙某的证言,被告人沈某及涉案人员郭某、许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公安机关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沈某的身份事项。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作为凯尔优公司法定代表人,让他人为凯尔优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单位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其主动为凯尔优公司退出全部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并结合被告人审前评估材料,认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沈某退出的涉税款项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符锡梅审 判 员 严海燕人民陪审员 吴汉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焱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