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民终字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潘自礼与白淘气、白建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淘气,白建喜,吕本习,潘自礼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终字23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白淘气,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一审被告)白建喜,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一审被告)吕本习,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洪明,河南杞县148法律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潘自礼,男,1960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家忠,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白淘气、白建喜、吕本习与被上诉人潘自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6日作出(2014)杞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5)杞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770元,退回白淘气、白建喜、吕本习。审判长 刘庆龙审判员 韩雪玉审判员 周卫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