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民终字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潘自礼与白淘气、白建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淘气,白建喜,吕本习,潘自礼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终字23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白淘气,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一审被告)白建喜,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一审被告)吕本习,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洪明,河南杞县148法律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潘自礼,男,1960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家忠,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白淘气、白建喜、吕本习与被上诉人潘自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6日作出(2014)杞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5)杞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770元,退回白淘气、白建喜、吕本习。审判长  刘庆龙审判员  韩雪玉审判员  周卫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