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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国能昌图县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国能昌图县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41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孙明,昌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国能昌图县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德田,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昌图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国能昌图县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所诉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国能昌图县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凤山审 判 员  姜云秀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