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崔玉英与樊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英,樊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222号原告崔玉英,���,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樊博文,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毛雪兰,女,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英与被告樊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玉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25元,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白 锋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