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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崔玉英与樊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英,樊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222号原告崔玉英,���,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樊博文,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毛雪兰,女,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英与被告樊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玉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25元,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白 锋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