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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无锡德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东宇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德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东宇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682号原告无锡德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08626-8,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宝露10号。法定代表人杨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冠林(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东宇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51676-9,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杨家圩村。法定代表人严亚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德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东宇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德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德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070元,由原告无锡德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