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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合强与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强,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89号原告张合强,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秀香。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城市。。法定代表人温瑞林,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法定代表人毕应先,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合强诉称,2014年11月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利率为借款金额的20‰,由被告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依约向二被告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20‰支付自2014年11月2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要求二被告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合强的起诉。诉讼费3890元,退还原告张合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 炯审判员 常 丽审判员 相庆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