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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向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903号原告:向某,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郭某,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 判 员  何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