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02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某丙与吕某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254号原告赵某,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朱飞龙,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