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某丙与吕某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254号原告赵某,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朱飞龙,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