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合肥九子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方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九子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方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民初677号原告:合肥九子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214号。法定代表人:娄冲,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登余,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民,该公司员工。被告:合肥方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站区站西路1号,现经营地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义乌小商品城。法定代表人:林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辉,该公司员工。原告合肥九子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子公司)与被告合肥方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泉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军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登余、蒋民,被告方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玲及委托代理人郑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九子公司诉称:原告九子公司在合淮高速、淮蚌高速、合徐蚌高速及合徐北高速上的某路段处共有七块广告牌。被告欲租用该七块广告牌,故双方于2013年9月10日��订了广告代理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告使用该七块广告牌用于广告发布,合同期限为一年,广告费分两次支付,第一次系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告在广告画面安装发布后支付170000元,第二次系被告在广告画面安装发布后第六个月前支付180000元。另如果逾期付款超过15天,须向原告缴纳违约金,日违约金为广告费用金额总数的1‰。现合同期限已过,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用175000元及违约金25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175000元及违约金25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方泉公司辩称:被告租赁原告处的七块广告牌,但是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按约提供广告的服务,未经被告同意原告擅自拆除广告牌,广告牌脱落无人看管,因原告违约在先,故对于原告诉请支付广告费和违约金均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九子公司在合淮高速、淮蚌高速、合徐蚌高速及合徐北高速上的不同路段处共有七块广告牌。被告欲租用该七块广告牌,故双方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了广告代理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告使用该七块广告牌用于广告发布,合同期限为一年,即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9月20日。广告费被告分两次支付,第一次系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告在广告画面安装发布后支付170000元,第二次系被告在广告画面安装发布后第六个月初前支付180000元。另如果逾期付款超过15天,须向原告缴纳违约金,日违约金为广告费用金额总数的1‰。现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用175000元。被告庭审中提出原告违约在先,但本案中被告对其抗辩尚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原告九子公司提交的广告代理发布合同、广告发布的现场照片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九子公司与方泉公司之间存在广告合同关系,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广告费用。被告庭审中提出原告违约在先,但本案中被告对其抗辩尚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于被告的辩称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一、被告合肥方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九子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用175000元;二、被告合肥方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九子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被告合肥方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军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静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