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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与郑又宁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郑又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2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汕头市珠池路31号西梯,组织机构代码73856111-1。负责人林荣生。被执行人郑又宁,男,汉族,1992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与郑又宁追偿权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郑又宁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87287.3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05执2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旭昇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