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蔡宁芳与吴中良,何丽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宁芳,吴中良,何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蔡宁芳,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904。被执行人吴中良,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850。被执行人何丽金,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905。申请执行人蔡宁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中良、何丽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茂化法民三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吴海明、何丽金应赔偿114240.45元给申请执行人蔡宁芳,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吴中良、何丽金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宁芳经本院依法告知后,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茂化法执字第63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陈承忠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