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11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徽昆鹏建设有限公司与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昆鹏建设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302号原告:安徽昆鹏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半店村;法定代理人:张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开明,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安徽昆鹏建设有限公司与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昆鹏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安徽昆鹏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昆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8元,减半收取1434元,由安徽昆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