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钱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民初1047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陈三华,丹阳市陵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三华、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婚后生育女儿李某乙、李某丙,均已成年。因被告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常致原、被告争吵,久而久之,夫妻感情淡泊。现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自愿放弃家庭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在茶馆店玩牌有错,为挽回夫妻感情,保证今后杜绝此行为,如有违反,愿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婚后生育女儿李某乙、李某丙,均已成年。因被告玩牌的不良嗜好,致夫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承认其错误,并承诺今后杜绝此行为,以希挽回夫妻感情。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后共同将两位女儿抚育成人,应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及被告不良嗜好发生的矛盾,错在被告,与原、被告缺乏沟通,相互间的关心、照顾不够也有一定关系。夫妻感情的增进,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双方今后如能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牢记家庭责任感,给予彼此更多的关心、照顾,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冷静处理矛盾,夫妻关系仍有改善和好的空间。愿曾经相爱的双方均能珍惜眼前人,重温步入婚姻殿堂时“执子之手,与子携老”的誓言。毕竟人生短暂,没有多少事可以反复重来。综上,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钱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帐号:1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 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萍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