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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噶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西绕塔青与被告尼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噶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噶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绕塔青,尼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噶民初字第88号原告西绕塔青,男,藏族,1970年8月9日出生,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噶尔县。被告尼宗,女,藏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西藏噶尔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绕塔青诉被告尼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西绕塔青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西绕塔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绕塔青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西绕塔青承担。审判长 白 玉 兰审判员 旦增曲扎审判员 张 小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群  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