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13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白云飞、闫君男、王玉阁、霍晓峰、陈景学、张贯军、张悦芹、张亚彬、尹杰、白文成、白文忠、葛晓翠、王德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828民初1382-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飞,闫君,王玉阁,霍晓峰,陈景学,张贯军,张悦芹,张亚彬,尹杰,白文成,白文忠,葛晓翠,王德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382-1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村银行),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林,现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白云飞,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闫君男,住张家口市沽源县。被告王玉阁,住承德市隆化县。被告霍晓峰,住承德市隆化县。被告陈景学,住承德市隆化县。被告张贯军,住承德市隆化县。被告张悦芹,住承德市隆化县。被告张亚彬,住承德市隆化县。被告尹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白文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白文忠,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葛晓翠,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德武,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白云飞、闫君男、王玉阁、霍晓峰、陈景学、张贯军、张悦芹、张亚彬、尹杰、白文成、白文忠、葛晓翠、王德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玉阁、陈景学、霍晓峰在中国银行隆化支行代发的工资限额冻结3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玉阁、陈景学、霍晓峰在中国银行隆化支行代发的工资每人限额冻结3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