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622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班玛县支行与果洛州班玛县粮油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班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班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班玛县支行,果洛州班玛县粮油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622民初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班玛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姚某某,任该行行长。被告果洛州班玛县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班玛县支行诉被告果洛州班玛县粮油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青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俄日措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