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闸执字第3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玉龙、郑怡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联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登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徐玉龙,郑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3014号申请人上海中联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西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吴中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南玉河。被执行人上海登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浩海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徐玉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玉龙,男,汉族,1978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怡,女,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以上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陈丝,女,汉族,1984年3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联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登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徐玉龙、郑怡追偿权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故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法对被执行人徐玉龙、郑怡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实被执行人徐玉龙、郑怡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房产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对被执行人上海登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所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联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472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洪湘龄执行员  薛云嘉执行员  程红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