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明溪县三利物资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陈建军、柳永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溪县三利物资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陈建军,柳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明溪县。法定代表人:俞承安,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明溪县三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县。法定代表人陈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彭根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张贤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建军,男,汉族,明溪县三利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明溪县。被执行人:柳永富,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屏南县。申请执行人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明溪县三利物资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陈建军、柳永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明溪县三利物资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陈建军、柳永富所有的银行存款46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旭 明审判员 严 乐 平审判员 孙 海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捷凯(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