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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凡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凡林,江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2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兴国大道166号。被执行人曾凡林,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兴国县。被执行人江金连,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兴国县。。本院在执行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凡林、江金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期申报财产。立案至今,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信息或线索,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9834.33元,案件受理费1148元。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已实现的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卫平审判员  邓 锋审判员  钟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