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民辖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管辖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 决 定 书(2016)鲁14民辖8-1号乐陵市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原告孙玉忠与被告乐陵市城关供销社、乐陵市供销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申请收悉。根据申请所反映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院研究决定,此案由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请你院接到该决定后,七日内将案卷材料及诉讼费一并移送庆云县人民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