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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宋云丽、卓颂申请执行易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卓某,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执行人卓某,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易某某,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自民二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易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易某某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易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易某某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易某某所有的川C1***8号“名爵牌”车1辆予以查封、扣押。以上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变卖、转让、设定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茂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