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钟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2740号原告钟某。委托代理人蒋一凡。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郝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郝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炜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