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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钟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2740号原告钟某。委托代理人蒋一凡。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郝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郝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炜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