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温执民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潘少林与陈德东、潘瑞国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少林,陈德东,潘瑞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温执民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潘少林。委托代理人:潘洁慧,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德东,个体经商。被执行人:潘瑞国,个体经商。关于申请执行人潘少林与被执行人陈德东、潘瑞国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甬海法温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开始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温执民字第1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池 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临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