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林建文与叶湘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文,叶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林建文。被执行人叶湘云。本院在执行(2014)丽云商初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林建文与被执行人叶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全部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叶湘云因为吸毒成瘾目前正在衢州市十里坪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且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叶湘云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林建文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5执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 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