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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家永与单提升、马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永,单提升、马立娟、淄博水狮医药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冯国红、单保冰、宫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893号原告:张家永。被告:单提升、马立娟、淄博水狮医药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冯国红、单保冰、宫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永诉被告单提升、马立娟、淄博水狮医药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冯国红、单保冰、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义务,已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00元、财产保全费665.00元,由原告张家永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