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家永与单提升、马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永,单提升、马立娟、淄博水狮医药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冯国红、单保冰、宫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893号原告:张家永。被告:单提升、马立娟、淄博水狮医药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冯国红、单保冰、宫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永诉被告单提升、马立娟、淄博水狮医药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冯国红、单保冰、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义务,已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00元、财产保全费665.00元,由原告张家永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