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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8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郑连奎与蔡国栋、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连奎,蔡国栋,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883-1号原告郑连奎,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凤荣(郑连奎女儿),女,汉族,农民。被告蔡国栋,男,汉族,农民。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苑立阳,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原告郑连奎与被告蔡国栋、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