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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与张梵、王宝军、王安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支行,张梵,王宝军,王安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2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负责人杨帆,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登宇,系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建斌,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张梵,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执行人王宝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被执行人王安录,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与张梵、王宝军、王安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共计35716.65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18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40元。本案执行费434元。以上合计36490.65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宝军之妻韩海英银行存款36490.65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