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周水明与李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水明,李建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238号原告周水明,男,汉族。被告李建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水明与被告李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水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建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水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水明撤回对被告李建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周水明负担。审判员 李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