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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周水明与李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水明,李建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238号原告周水明,男,汉族。被告李建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水明与被告李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水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建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水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水明撤回对被告李建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周水明负担。审判员  李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