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玉宝与侯建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宝,侯建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民初561号原告陈玉宝。委托代理人周美春、王旭东(特别授权),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建根。委托代理人蔡粉娣(一般代理),泰州市高港区许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宝与被告侯建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玉宝负担。审判员 栾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