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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潘珍荣灯具店与被上诉人南京中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潘珍荣灯具店,南京中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民终9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潘珍荣灯具店,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汤山社区张肖庄建材市场东厅*****号。经营者潘珍荣,女,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庞建军,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环镇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连霞,南京中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振,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翠明,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潘珍荣灯具店(以下简称潘珍荣灯具店)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中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潘珍荣灯具店的经营者潘珍荣与南京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强公司)签订一份财产租赁合同,租赁固强公司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老宁杭路(汤山装饰世界)东区营业厅21-22号营业摊位从事灯具经营活动。汤山装饰世界位于汤山街道汤泉西路,毗邻老宁杭路北面。张肖庄水库(紫清湖)位于汤山街道汤泉西路北面,该水库目前交由中宁公司开发、使用、日常管理、维护、用水、调水由中宁公司负责。2015年6月,受天气降雨影响,汤山地区曾多次发生淹水事件。2015年6月28日至29日,因连续降雨多日导致张肖庄水库水位迅速上涨。为避免发生淹堤、溃堤,6月28日夜至29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办事处水利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汤山水利站)按照防汛预案,组织中宁公司进行开闸泄洪,并安排人员进行巡查。泄洪于2015年6月29日上午结束。泄洪过程中,洪水漫过泄洪沟漫进汤山装饰世界内,造成包括潘珍荣灯具店在内的多家商户被淹。潘珍荣灯具店自行登记了被淹物品的名称、数量并明确了价值交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汤山派出所(以下简称汤山派出所)备案。另查明,发生淹水事件后,汤山水利站对汤山装饰世界的雨水走势进行了调查。汤山水利站调查称张肖庄水库下游汤山装饰世界西边围墙与张肖庄交界处溢洪沟在村后进口处还有一口水是沪宁高速公路以南面积的来水,在此与张肖庄水库的泄洪水汇合一道经过汤山装饰世界与张肖庄交界的溢洪沟过宁杭公路入汤水河上游段。在水大的情况下,该条溢洪沟水出不及的情况下,洪水会沿着进汤山装饰世界北边围墙外的沟,向东流到汤山装饰世界停车场外向外漫溢,汤山装饰世界建停车场并在围墙开大门,水从停车场大门漫进汤山装饰世界内,导致汤山装饰世界被淹。汤山装饰世界内雨水经汤山装饰世界自己修建的内部暗渠流入宁杭公路中间主排水管道,在华鼎处经一道直径1m涵管流入汤水河。2015年8月22日,南京市江宁区水利局(以下简称江宁水利局)在回复给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的函件中对淹水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函件中称由于汤山装饰世界紧邻溢洪沟,原开敞式溢洪沟在汤山装饰世界处被改建成暗渠,同时该溢洪沟并不只是担负张肖庄水库的溢洪任务,水库汇水面积之外,水库大坝以下、集水区域的水最终也汇入该溢洪沟,在改变原有泄流方式之后,致使该处的行洪断面缩小,泄洪量不足是受淹的主要原因。又查明,2015年6月,南京市江宁区天气以阴雨为主。6月21日至6月23日连续三天降雨。6月25日至6月30日连续六天降雨,日降雨量分别达到8.1mm、52.6mm、204.1mm、33.4mm、31.4mm。2015年7月,潘珍荣灯具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宁公司赔偿淹水所致T5灯、节能灯泡、浴霸、筒灯等建筑材料损失4625元。原审法院审理中,潘珍荣灯具店无法明确部分产品的品牌、规格等产品信息。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潘珍荣灯具店主张中宁公司对张肖庄水库进行开闸放水,导致洪水从泄洪沟漫进汤山装饰世界,致其物品被淹受损,要求中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中宁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财产损失的组成及具体数额,且该侵权行为与其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宁公司在连续多天下雨,为避免发生淹堤、溃堤,在汤山水利站的组织下进行开闸泄洪,是按照水库汛期水情调度方案及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进行,系根据自然天气情况所作的决定,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潘珍荣灯具店物品被淹受损后,江宁水利局对淹水原因进行了分析,发现淹水的主要原因系由于汤山装饰世界紧邻溢洪沟,原开敞式溢洪沟在汤山装饰世界处被改建成暗渠,同时该溢洪沟并不只是担负张肖庄水库的溢洪任务,水库汇水面积之外、水库大坝以下、集水区域的水最终也汇入该溢洪沟,在改变原有泄流方式之后,致使该处的行洪断面缩小,泄洪量不足。潘珍荣灯具店无法证明中宁公司开闸放水系其物品被淹的直接原因。同时,潘珍荣灯具店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物品的品牌、规格、数量等,其损失的数额无法确定。综上,对潘珍荣灯具店要求中宁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835.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南京市江宁区潘珍荣灯具店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上诉人潘珍荣灯具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因果关系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实施的泄洪行为造成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多家商户被淹,但一审法院否认被上诉人的泄洪行为与上诉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认定错误;二、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为汤山装饰世界将原开敞式溢洪沟改建成暗渠,从而造成行洪断面缩小、泄洪量不足,是受淹的重要原因。但是,汤山装饰世界并没有对该处溢洪沟做过任何改建变动;三、举证责任分配不明。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在泄洪时是否面临紧迫的危险、其行为是否必要、以及该行为是否合理,一审法院却将证明因果关系的责任强加于上诉人,属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被上诉人在没有任何水文记录的情况下,无序、无通知的放水,导致上诉人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损失数额明确。上诉人提供了事发时汤山派出所摄制的出警录像,其中明确记录了被淹物品,包括其数量规格等;五、被上诉人主观存在恶意。早在2012年被上诉人因泄洪与汤山装饰世界内商户产生过纠纷。因此,被上诉人明知泄洪行为可能引发的结果,却仍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既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也没有履行防范的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中宁公司辩称,2015年6月28日夜至29日上午,中宁公司在江宁区汤山水利站的组织下按照相应的防洪应急预案进行正常的开闸泄洪,水利部门安排人员进行巡查,整个泄洪过程是正当合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所租赁的汤山装饰世界不应当建在泄洪道护坡旁,该建筑没有履行相应的洪评手续,是违章建筑物。本案事发前连日降雨,汤山装饰世界所在的区域属于低洼区,多处水流汇集于此,汤山装饰世界范围内本来就有雨水积流,同时原泄洪通道经过汤山装饰世界处行洪断面缩小,泄洪量不足,洪水从汤山装饰世界东北角开设的停车场大门处流入,这是自然因素加上汤山装饰世界业主本身的过错,混合而成导致水淹事件,与中宁公司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另外,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对损失是否存在、损失的大小以及产生损失的因果关系均无法确认,因此,中宁公司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财产租赁合同、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询问笔录、情况调查、回函、情况说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中宁公司是否应对潘珍荣灯具店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派出机关是其所管辖的水库的主管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的主管单位。水库主管单位对水库的运行管理和安全负责。该条例第五条规定,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管理单位。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水库安全运行实行政府、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三级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水库主管单位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运行负主管责任;水库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水库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由此可见,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水库的主管和管理职责。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本案中,张肖庄水库地处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办事处辖区,属于小型水库,依法由汤山街道办事处及汤山水利站履行相应的主管和管理职责。2015年6月系汛期,该期间南京地区天气以阴雨为主,因连续多日降雨致使张肖庄水库水位迅速上涨,为避免发生淹堤、溃堤,2015年6月28日夜至29日上午,汤山水利站按照防汛预案,组织中宁公司进行开闸泄洪。因此,中宁公司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而实施的泄洪行为不具有民事违法性,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潘珍荣灯具店要求中宁公司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潘珍荣灯具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代理审判员  左自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