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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申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扶沟县邮政局大新邮政支局与陈守喜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扶沟县邮政局大新邮政支局,陈守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6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扶沟县邮政局大新邮政支局。负责人:李晓琪,该支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轩敏军,该支局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守喜,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扶沟县邮政局大新邮政支局(以下简称扶沟县大新邮政局)因与被申请人陈守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终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扶沟县大新邮政局申请再审称:原审支持的8700元货款系2008年5月经结算下余的货款。原审对2008年8月23日的64袋货款未予支持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2008年5月,陈守喜两次自扶沟县大新邮政局拉化肥销售,双方交易互未��具凭条。2008年8月23日,陈守喜收到化肥41袋。2009年10月19日,经双方算账后,陈守喜给扶沟县大新邮政局负责人轩敏军出具8700元的欠条。扶沟县大新邮政局称8700元货款系2008年5月经结算下余的货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一审判令陈守喜偿还扶沟县大新邮政局欠款8700元并驳回扶沟县大新邮政局其它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扶沟县大新邮政局未提出上诉。现扶沟县大新邮政局在未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仍以一审起诉理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扶沟县大新邮政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扶沟县大新邮政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 贺 伟代理审判员 任 方 方代理审判员 李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豆 中 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