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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陈锋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21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负责人赵大哲,行长。委托代理人严长华,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锋。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4)相商初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陈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欠款本金61876.19元,利息2009.02元,滞纳金278.6元,合计64163.81元,并承担以61876.19元为基数由2013年8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141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用2011元,由被告陈锋负担。”因陈锋未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执行中查明,经赴苏州市相关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应财产。另,委托被执行人陈锋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查询,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据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已离开苏州,不知晓其现在的下落。本院将上述查明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法院调查情况表示确认,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执行本案。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执行中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同时应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当事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等证据材料。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徐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戚鸣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