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刑初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团结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团结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刑初000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团结,货车司机。2014年9月11日、2015年6月23日先后因超载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罚款各二千元。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8月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仲若辛,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褚尤俊,江苏倍宁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甬检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团结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雪会、陈亚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团结及其辩护人仲若辛、褚尤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案发前,被告人刘团结驾驶皖K×××××重型自卸货车在浙江省慈溪市从事货运经营。2015年8月5日,慈溪市浒山街道组织交警、派出所、城管、路政等部门在该市杨梅仙子转盘处设卡联合治理超载行动,被害人徐某丁系参与该行动的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当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刘团结驾驶严重超载的皖K×××××货车(核定载12305KG,实载52610KG)沿该市杨梅大道由南向北驶入杨梅仙子转盘。徐某丁看到后打手势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刘团结为逃避处罚而拒绝停车,继续沿转盘行驶。徐某丁见状上前抓住货车副驾驶室车门把手、拍打车门及攀上车门踏板拍打车窗玻璃要求停车,刘团结仍继续行驶。徐某丁从车上滑落,后再次攀上副驾驶踏板,猛烈拍打车窗玻璃要求停车,又多次伸手试图攀住后视镜。在此情况下,刘团结仍拒绝停车,继续沿转盘行驶至与峙山路连接处时,徐某丁从车上掉落,遭该车碾压双腿。刘团结明知碾压了徐某丁仍继续行驶,至距离现场260M处被群众车辆及警车追上,被抓获归案。徐某丁随即被送至医院抢救,但因双侧股骨、胫腓骨多发性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于当日20时40分许死亡。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团结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团结对其驾驶超载的皖K×××××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杨梅仙子转盘时,交警上前打手势、拍打车门时其没有停车,交警攀上其货车并拍打车门车窗要其停车时,其仍没有停,后交警摔落被其驾驶的货车碾压致死等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故意杀人,当时转盘处车辆多,其只是想到前方车辆较少的地方停车并接受检查,交警攀上其车子只有一次,其没有看到交警如何摔落,等其通过反光镜看时交警已经倒在地上,其当时的车速大约10码左右,没有加速过,也不知道有车辆在追,其是自己停车而不是被逼停,其愿意承担责任并尽能力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其辩护人认为:1.本案系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未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进行现场调查、检验并认定事故责任,而是由公安机关直接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处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2.被告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并不是导致被害人受害的必然原因,本案被害人徐某丁的死亡后果是由被害人违规执勤攀扒车辆的危险行为和被告人逃避检查的行为共同造成,故不应将所有责任全部加于被告人一身。3.被告人刘团结因违章超载,遇到交警执勤,抱着侥幸心理逃避处罚,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持否定态度,其间始终匀速行驶,根本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死亡这一后果,故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间接故意杀人无客观证据证实。4.起诉书指控“被害人徐某丁从车上滑落、后再次攀上副驾驶踏板”,并无相关直接证据予以证实。5.视频资料显示,被告人刘团结系主动停车、自己将车门打开下车,且在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表示愿意赔偿,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刘团结及其辩护人均请求法院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刘团结驾驶皖K×××××重型自卸货车在浙江省慈溪市从事货运。2015年8月5日,慈溪市浒山街道组织交警、派出所、城管、路政等部门联合在该市杨梅仙子转盘处设卡治理超载,被害人徐某丁(男,殁年53岁)系参与该行动的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当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刘团结驾驶严重超载的皖K×××××货车(核定载重12305KG,实载52610KG)沿该市杨梅大道由南向北驶入杨梅仙子转盘。徐某丁看到后打手势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刘团结为逃避处罚而拒绝停车,继续沿转盘行驶。徐某丁见状上前,一边攀上货车副驾驶室车门,一边拍打车门和车窗玻璃要求停车,刘团结仍拒绝停车,继续沿转盘行驶至与峙山路连接处时,徐某丁从车上摔落,遭该货车碾压双腿。刘团结明知碾压了徐某丁仍继续行驶至距徐某丁从车上摔落地点260M处,群众车辆和警车也追上,后刘团结被抓获归案。徐某丁随即被送至医院抢救,因双侧股骨、胫腓骨多发性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于当日20时40分许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5日18时许,其散步到景观大道至大转盘附近时,看到一辆装石头的红色大货车从杨梅大道方向开来,一名交警在拦这辆车,大货车没有停继续绕着转盘开,交警攀上大货车副驾驶室,大货车还是没有停继续绕着转盘开,后那个交警掉下来,红色大货车从交警大腿位置碾压过去,碾过去后还是没有停继续往峙山隧道方向开。被碾压的交警穿着反光背心,景观大道东侧的道路上放着超重检测的牌子。2.证人陆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8月5日晚,其散步到前应路与景观大道交叉口时,见有路政、交警等部门的人在设卡检查超重,就停下看了会。一辆装了塘渣的红色工程车由南往北开到杨梅仙子转盘,一名交警过来示意工程车停车,工程车没有停。交警就跑过去跳上工程车副驾驶车门外侧,一只手攀住副驾驶车门把手,另一只手敲打副驾驶室车窗玻璃,但工程车仍沿着大转盘转弯前行,交警继续敲打副驾驶室车门后就掉了下来,下半身被工程车的轮胎压过了,工程车仍继续往峙山隧道方向开。3.证人陆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8月5日晚,其散步到杨梅仙子转盘、峙山路口附近时,见一辆装了塘渣的红色大货车从杨梅大道开进大转盘,并沿转盘逆时针绕到景观大道路口时,一个交警去拦这辆车,做手势让大货车到景观大道东侧路口,但大货车驾驶员没理会继续绕转盘开,交警就攀上大货车副驾驶室门,后交警的下半身就被大货车压了过去,碾压后,大货车仍没有停继续往隧道方向跑了。4.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5日18时40分左右,其散步到杨梅仙子大转盘的景观大道路口时,见一辆工程车开到景观大道,一个交警招手指挥这辆工程车停车,但工程车没有停直接沿大转盘往隧道方向开。交警就跑上去抓工程车副驾驶室门把手,工程车还是继续开,后交警从车上掉下来摔在地上,工程车还是没有停。其过去看时,交警下半身已被工程车碾过了。交警上去抓工程车副驾驶室门把手时,头是超过车窗玻璃的。5.证人岑某证言证实,其是联合执法现场的记者兼摄影。2015年8月5日18时30分许,有一辆工程大货车行驶到大转盘并逆时针行驶到设卡路口时,交警上去抓大货车副驾驶室车门把手,被大货车拖行了一段路后摔倒在地,大货车往西跑了。其过去看时,见交警脸朝下趴在地上,双腿被车碾过了。事情经过其基本摄录了下来并提交公安机关了。6.证人马某证言证实,其是慈溪市浒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参与了2015年8月5日浒山街道会同交警、派出所、路政、城管等部门在浒山街道前应路和景观大道路口进行的联合执法行动。当日18时36分许,一辆红色卡车从杨梅大道行驶到执法路口,交警徐某丁看到后示意停车,红色卡车继续行驶。徐某丁继续挥手示意并喊停车,但卡车仍继续行驶。徐某丁就跑上去跳到红色卡车右驾驶室外面,用手敲打卡车车窗,红色卡车仍朝隧道方向行驶,后徐某丁从卡车上摔下倒在路上。这时红色卡车仍没有停,车轮从徐某丁大腿上碾压了过去。7.证人张某甲、高某、黄某甲、龚某甲(均系案发当日参与联合执法的工作人员)证言、证人谢某证言、张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示意图等分别证实,2015年8月5日18时30分许,一辆装载石块的红色工程车行驶至联合执法的杨梅仙子转盘处时,因涉嫌超载,交警做手势示意工程车停车,但工程车没有停,交警遂上前阻拦并攀上工程车副驾驶室车门,工程车仍没停,交警被工程车拖着前进了一段路后从车上掉下,后双腿被碾压了。经张某甲进行现场辨认,交警徐某丁遭碾压的位置,距拍车门位置约40M,距肇事车辆停车位置约260M。8.证人胡某、吴某、郑某甲、赵某达证言(均系案发当日参与联合执法的工作人员)均证实,那辆大货车驶入杨梅仙子大转盘后,交警徐某丁曾打手势示意大货车停车,但大货车没有停,事后知道徐某丁被碾压了。其中证人郑某乙证言还证明交警徐某丁打手势示意大货车靠边停车时,大货车没有停,那交警就跟过去拍副驾驶室车门示意停车,大货车仍没有停,交警抓住副驾驶室车门把手示意停车,大货车还是没有停继续沿转盘开。9.证人徐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8月5日,其驾车到杨梅仙子转盘时,见前面有一名交警打手势示意其左侧一辆红色大货车停车,大货车没有停,交警就追上去拍打副驾驶室车门,但大货车仍不停车,交警就用手去攀副驾驶室车门,大货车还是没有停,后交警就摔下来,之后其就看到交警面朝下趴在其车子左侧的地上,双腿被压扁,大货车继续往峙山隧道方向跑。其就驾车去追大货车,这时现场汽车喇叭一直在叫,近光灯、远光灯在闪,还有警车喇叭也在叫。10.证人徐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8月5日18时40至50分许,其驾车到杨梅仙子大花坛路口时,见一辆红色工程车在花坛边由东往西朝峙山隧道方向开,一名穿制服的交警一只手攀在该工程车副驾驶室门外,另一只手拍打车窗示意停车,但工程车没有停继续朝隧道方向开。后其就见交警倒在路上,两只脚被碾。其就去追工程车,追上时已有一辆车停在工程车前面。之后几个特警过来,工程车驾驶员就自己下车了等。11.证人黄某乙、华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实,其两人分别驾车经过案发现场时,见一名交警倒在地上受伤,现场有人驾车去追一辆正开往隧道方向的大货车,也各自驾车去追,在追上大货车后警车也追上来,后警察控制住了大货车驾驶员。证人黄某乙证言还证明,其按着喇叭追上去,看到大货车减速时超过并拦在大货车前。经证人黄某乙、华某分别进行照片辨认,确认刘团结就是工程车驾驶员。12.证人施某、孙某、龚某乙、叶某甲、戚某、雷某证言(均系案发当日参与联合执法的工作人员)分别证实,2015年8月5日傍晚,慈溪市浒山街道的交警、路政、城管、特警等部门一起在景观大道整治超载超限的联合执法,在执法现场一个交警倒地受伤后路政执法车、警车等去追一辆大货车,后大货车驾驶员被控制等情况。13.证人刘某甲、姚某、罗某证言分别证实,刘某甲从姚某处接了运输塘渣的生意后介绍给弟弟刘团结等人,汽车装货后的称重单子一式两份,一份给驾驶员、一份给工地。案发后,刘某甲告诉姚利荣,开车轧伤交警的就是他弟弟刘团结。14.证人刘某乙、祁某证言、通某、检查笔录及照片分别证实,刘团结在2015年8月5日与其侄子刘某乙和外甥祁某的手机通话情况,以及刘某乙、祁某在案发前分别在电话里告诉刘团结当日路上有执法检查。15.视听资料天网监控视频、路政车监控视频及现场记者拍摄的录像及光盘制作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分别证实,侦查人员在案发后调取了案发现场的天网监控、现场执法车上的监控和现场记者拍摄的录像等视听资料,相关视听资料反映了本案案发的基本经过。16.物证牌号为皖K×××××的红色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及相关证照、内部物品的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书证车辆买卖合同、挂靠车辆清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挂户合同、保险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书证驾驶证、行驶证的照片、机动车和驾驶人详细信息、送货单及照片、皖K×××××重型自卸货车过磅记录、测重照片,证人李某、张某乙、陆某丙证言等分别证实,刘团结于1999年3月23日初次领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2013年5月15日从他人处转让得皖K×××××重型自卸货车,并将该车挂户于阜阳市金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所有人);皖K×××××重型自卸货车,整备质量12400KG、核定载质量12305KG。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刘团结处扣押了皖K×××××重型自卸货车,经过磅测重,该货车严重超载;经检查、测量,该货车相关部件距离地面的高度分别是副驾驶车窗200.5CM、车门把手143.7CM、踏板70.2CM、后视镜210.5CM。庭审时,经刘团结进行照片辨认,确认皖K×××××重型自卸货车就是其案发当日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17.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慈溪市浒山街道前应路杨梅仙子转盘处及外围的方位、现场血迹分布、皖K×××××红色工程车停放位置等情况,以及侦查人员在现场地面上提取血迹1处,在工程车的轮胎上提取血迹2处,在右侧车门外提取拭子、指印等痕迹。18.提取经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手印鉴定书、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分别证实,侦查机关分别提取徐某丁的十指指印,提取徐某丁妻子潘幼华、女儿徐某丙的血样各1份,提取被告人刘团结血样1份。经鉴定:皖K×××××工程车车门上拭子、轮胎上2处血迹、地上血迹,支持为徐某丁所留;支持徐某丁是徐某丙的生物学父亲;皖K×××××工程车车头右侧车门外侧面提取到的指纹是徐某丁右手姆指所留。19.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被害人徐某丁的抢救病历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等分别证实,被害人徐某丁因双下肢严重毁损被送医院抢救,因双侧股骨、胫腓骨多发性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慈溪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人徐某丙证言分别证实,被告人刘团结、被害人徐某丁等人的身份等情况。21.抓获经过、事件单及受案登记、证人叶某乙的自书材料、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分别证实,被告人刘团结于当日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以及被告人刘团结在2014年9月、2015年6月先后因超载被行政处罚。22.被告人刘团结供述及其自书的悔过书证实,被告人刘团结对其驾驶超载的皖K×××××重型自卸货车经杨梅仙子转盘时,一交警上前打手势、拍车门示意其停车,其没有停,交警攀上其货车并拍打车门车窗示意其停车,其仍没有停,后交警摔落被其驾驶的货车碾压致死等事实供述在卷,所供与上述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能相印证。针对控辩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相关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刘团结有否加速。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宋某、陆某甲、岑某、马某、徐某甲、高某、郑某乙、赵某达等人的证言以证明刘团结在案发过程中加速驾驶货车。经查,本案中,虽然有上述证人证言指证被告人刘团结加速,但也有证人龚某甲证言指证货车没有加速,且从现场视频中也无法明确判阅货车有否加速,结合案发现场转盘及道路正在修建和车流量较大等客观路况,目前要认定被告人加速缺乏客观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人刘团结辩解其没有加速以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2.被告人刘团结的主观故意及行为定性。本案有多名证人证言及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团结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行驶至杨梅仙子转盘时,交警徐某丁打手势示意刘团结停车,刘团结没有停车,徐某丁遂攀上货车副驾驶室车门,拍打车门车窗要求停车,刘团结仍拒绝停车并继续沿转盘行驶,后致徐某丁从车上摔下遭货车碾压双腿后死亡等事实,被告人刘团结也予供认,故被告人刘团结明知被害人徐某丁攀上其货车副驾驶室车门仍继续沿转盘行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对于被害人攀在其货车副驾驶室车门外,其仍继续沿转盘行驶的危险性,被告人刘团结也多次供认“这个危险性我是知道的”、“有可能掉下去被车子轧到”、“会出现生命危险的,车子在行驶过程中,交警这样攀着,万一掉下去了,会被车子轧到”等,因此被告人刘团结作为有多年驾龄的驾驶员,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在知道被害人攀上其货车副驾驶室车门时,明知继续沿转盘行驶可能会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仍继续行驶,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团结及其辩护人认为刘团结根本没有预见被害人死亡这一后果、刘团结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以及本案由公安机关直接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程序违法等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关规定不符,不予采纳。3.被害人徐某丁的行为是否为本案发生的原因。被告人刘团结曾于2014年和2015年先后两次因超载被罚款。本案中,被告人刘团结供认,其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为逃避处罚,当被害人打手势示意其停车时,其没有停车,当被害人拍打其车门示意其停车时,其也没有停车,当被害人攀上其车子拍打车门车窗示意其停车时,其仍没有停车。作为现场执勤的交警,被害人徐某丁打手势、拍车门、攀上货车拍车窗等指令刘团结停车接受检查的行为,均是其履行职责的行为,而作为车辆驾驶员,被告人刘团结知道应当按照现场交警指令停车,但被告人刘团结为逃避检查,在交警徐某丁打手势等方式指令其停车时,拒不服从现场交警的指挥,在明知徐某丁攀上货车要求其停车时仍继续强行沿转盘行驶,致使徐某丁摔下货车并遭货车碾压后死亡,故被告人刘团结为逃避处罚,不顾交警阻拦,继续强行沿转盘行驶的行为,才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徐某丁违规执勤攀扒车辆的危险行为也是本案发生原因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团结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团结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为逃避处罚,拒不服从现场交警的指挥,明知交警攀上其货车副驾驶室车门,仍拒不停车,致使交警摔下并遭货车碾压后死亡,其行为的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刘团结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有坦白情节,故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团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朝松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邵泽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欢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