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刘峰,吕巍巍,大连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405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刘峰。被执行人吕巍巍。被执行人大连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峰。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刘峰、吕巍巍、大连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峰、吕巍巍、大连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刘峰、吕巍巍、大连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