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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红世、袁凤霞与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世,袁凤霞,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1824号原告赵红世,男。原告袁凤霞(系赵红世妻子),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常喜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出庭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143338-6。法定代表人李国信,总经理。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四季花城二区B3号楼。委托代理人胡忠。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出庭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世、袁凤霞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世、袁凤霞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世、袁凤霞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4元,减半收取1692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692元。审判员  秦建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