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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4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传宇与王栋、王斯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宇,王栋,王斯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147号原告王传宇,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王栋,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斯炳,男,194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宇与被告王栋、王斯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交纳2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传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