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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民初328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博,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邓立新,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博,被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自2007年4月以来一直居住在肇庆。××××年××月××日,婚生女儿张某乙出生,现就读于肇庆市加美学校。结婚后,一直由原告负责工作和照顾妻女生活。被告是全职太太,无职业,但却沉迷于麻将和电脑游戏,几乎天天在家打游戏到深夜,甚少关心原告和女儿,对家事不管不顾。2015年7月,女儿张某乙放署假,被告带女儿回永州探亲,上火车前,被告忽然发微信向原告提出,要将女儿张某乙转学到被告老家湖南省永州市,双方为此发生争议。2015年8月17日,被告仍然一意孤行,又重提女儿转学回永州之事,原被告双方再次为了女儿张某乙转学的事情发生争执,由于被告以及被告的父亲坚决要求将张某乙带到永州上学,双方一直在争吵中度过。2015年8月21日,原告父亲想去湛江看望大孙女,张某乙高兴得表示要去看姐姐,但是在临行之时,被告的父亲却无理不让张某乙同去。原告与被告的父亲发生了争执,加上被告父亲一直教唆被告带女儿张某乙回永州上学,强加干涉原告原本和谐的家庭,最终,双方为了张某乙转学问题发生激烈争吵,被告的父亲还先对原告动手,甚至跑到厨房拿着菜刀冲向原告,在众人阻拦下,被告父亲扔菜刀砸碎原、被告家中的玻璃门,经原告报警后,民警到场才控制住局面。争执发生后第三天,被告要女儿张某乙跟随她回永州市,女儿张某乙坚决不愿同往,被告不顾原告劝阻和父母一同回永州,至今未归。在被告返回老家永州市后,原告多次致电被告,希望她回肇庆。原告还曾于2015年9月3日亲赴永州,上门恳求被告回肇庆照顾女儿,共同生活,但遭到被告拒绝。原告心灰意冷,无奈之下又返回肇庆。被告自走后,一直想来肇庆带走女儿张某乙。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工作家庭均安顿在肇庆多年,户口也早已迁来肇庆,女儿张某乙也一直生活居住在肇庆,就读于加美学校现成绩稳定,加上女儿现在也不愿意离开肇庆,如若强制带女儿去往湖南永州读书,突然改变环境将非常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而被告不顾家庭,出走半年有余,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均未能使被告回心转意,如今这段婚姻形同虚设。原告也心灰意冷,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在孩子抚养问题上:由于被告多年无工作,没有经济能力照顾女儿,且在被告离开肇庆期间,一直都是由原告接送女儿上学,且被告派人强行带走女儿张某乙的行为,偏激危险,不尊重女儿意愿,对女儿人身安全也造成严重威胁。把女儿交由被告抚养,不利于女儿成长。因此,请求判由女儿张某乙归原告抚养。另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由于被告在离家出走时带走了所有银行存折、存款,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因此,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被告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综上,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某乙归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在被告名下的位于星湖大道嘉湖新都市二期美湖居3D幢D3-803的房、位于星湖大道嘉湖新都市二期美湖居地下室B区022号小汽车位、位于星湖大道嘉湖新都市三期乐湖居5G幢1901(复式)的房归原告所有;4依法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5、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某辩称:一、原告与被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在诉状中诉称的事实和理由,纯属是捏造杜撰、颠倒黑白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三、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等问题不作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张某甲与罗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处理家庭关系等问题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又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矛盾加剧。张某甲于2016年1月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罗某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张某甲与罗某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张某甲与罗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情况等综合分析,张某甲与罗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和好是有可能的。张某甲要求与罗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应可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罗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5300元由原告承担,财产分割受理费750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葛雪媚审 判 员  赖伟珍人民陪审员  何朝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文晓桥 微信公众号“”